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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刑更994号

李永平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李永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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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刑更994号罪犯李永平,现服刑于江苏省宜兴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2012)熟刑二初字第03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永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八万元;暂扣于常熟市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229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苏中刑二终字第018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原被告人)李永平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0月31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锡刑执字第0052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12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于2016年5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年5月5日至9日进行公示,并于同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宜兴监狱警官张博出庭提出减刑建议,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卫其、

书记员杨东文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宜兴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李永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李永平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李永平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平,在减刑后继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李永平,在2016年1月被评为宽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163分。为此,2015年8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2月获监狱记奖二次。判决执行后所处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未履行。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犯人等级升降呈报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狱内消费明细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平在服刑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应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条、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过坚列

审判员  许 敏

审判员  朱 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