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民申2026号

张×1等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1,张×2,张×3,张×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20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1,男,1948年10月3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兴洲,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2,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兴洲,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3,女,1960年5月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兴洲,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4,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1、张×2、张×3因与被申请人张×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8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1、张×2、张×3申请再审称:

一、二审判决均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父亲张国栋、母亲崔希青的土地流转金合计74045.6元,已打入张×4账户。一审法院只是依据(2009)海民初字第2655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一中民终字第0120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判决,并未考虑(2008)海民初字第12345号民事判决书、(2008)一中民终字第09275号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2743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具体细节。综上所述,我方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张×4提交意见称:

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的,但判决结果却与(2009)海民初字第26511号判决结果有很大差别。我请求依据(2009)海民初字第26511号判决来分配本案当中的遗产份额,我应继承父母土地流转金37022.8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二审法院在分割本案土地流转金时,考虑到崔希清、张国栋生前长期与张×4共同生活,张×4对崔希清、张国栋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给张×4予以多分,符合法律规定,处理并无不当。张×1、张×2、张×3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1、张×2、张×3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春梅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朱海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雨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