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833号申请执行人王一锋,男,汉族,1954年9月28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汪军辉,男,汉族,1964年1月16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王一锋诉被告汪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2016)沪0116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调解书确定义务,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员顾国强、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的财产调查,已经对被执行人目前仅有的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板桥东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以上情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不能继续,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所致,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859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顾国强
审 判 员 顾红顺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