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02民初372号原告姚子兰,女,1962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委托代理人刘莉,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玉文,女,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告林景洲,男,1958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原告姚子兰诉被告罗玉文、林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周芷宇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金露、李萍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玉文、林景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二被告系好朋友关系,2015年2月2日被告罗玉文声称因其夫妻二人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时被告罗玉文口头向原告承诺半年内就可以归还。之后,二被告于2015年5月2日向原告归还了部份借款,剩余借款7万元至今仍没有归还。2016年1月16日原告找到被告罗玉文,要求其归还剩余借款,被告罗玉文表示暂无力归还,并自愿拿出本人工资卡交给原告,让原告每月从其工资卡中取2000元钱来抵扣剩余借款,直至还清为止。从2016年1月20日开始,原告就再也无法联系上二被告。据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判令:
一、二被告归还本金7万元;
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罗玉文借到原告款项的事实;2、农行交易明细单,证明2015年2月2日原告依约向被告罗玉文支付了借款的事实;3、还款协议,证明被告罗玉文于2015年5月2日归还了部分欠款,还剩余7万元借款未归还的事实;4、罗玉文养老保险卡,证明被告罗玉文以其养老保险金来抵扣尚欠原告的借款;5、结婚证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罗玉文、林景洲未出庭应诉,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视为被告罗玉文、林景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之权利。综合庭审核实原告提交之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之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之参考依据。依据庭审笔录及当事人提交之证据,本院确定如下法律事实:2015年2月2日,被告罗玉文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原告15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出借该笔借款。2016年1月16日,被告罗玉文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载明:原借原告15万元(2015年2月2日),现已还款8万元(2015年5月2日),剩余7万元其自愿拿工资每月抵扣2000元,直到7万元还清为止,无利息。原告述称,原告从2016年2月至4月,每月取款2000元,共计取款6000元,但被告罗玉文的养老保险卡自2016年5月工资卡被冻结,无法取款。
本院认为,合法之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被告罗玉文向原告姚子兰借款15万元之事实有原告提供之《借条》、银行转账记录以及还款协议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可被告罗玉文已归还借款本金8万元,被告罗玉文尚欠借款本金7万元,且原告已从被告罗玉文工资卡中领取6000元冲抵借款,故被告罗玉文尚欠借款本金应为64000元,原告诉请超过的部分借款本金本院不予支持。该笔债务发生于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内,属于二被告之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景洲应对被告罗玉文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上论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玉文、林景洲向原告姚子兰归还借款本金64000元;
二、驳回原告姚子兰之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700元,共计22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罗玉文、林景洲负担2100元,原告姚子兰负担15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之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芷宇
人民陪审员 金 露
人民陪审员 李 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