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7930号原告魏小星。被告田立军。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以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受理原告魏小星诉被告田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小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魏小星承担。
审判员 杨飞雄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沈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