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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567号

李生旺与李忠宽、校百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生旺,李忠宽,校百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567号申请执行人李生旺,男,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长安东路2号。被执行人李忠宽,男,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古镇巷1号。被执行人校百平,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尧山镇陶池村一组。本院依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蒲民初字第0252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清偿欠款25000元、执行费3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校百平、李忠宽银行存款253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变卖,用拍卖或变卖所得款,支付案款和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润恒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民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