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67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建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