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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676号

陈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676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2年11月25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81年1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黎建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