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35号原告程金云。被告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号仓库4单元-209)。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云诉被告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程金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