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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民初2535号

程金云与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程金云,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2民初2535号原告程金云。被告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7号仓库4单元-209)。本院在审理原告程金云诉被告天津凯鑫融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金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程金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晓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