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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1民初4457号

程玉清等与刘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程玉清,李静,刘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457号原告程玉清,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原告李静,女,1985年6月9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诚,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清、李静诉被告刘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清、李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玉清、李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清、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玉清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