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4457号原告程玉清,女,1953年7月22日出生。原告李静,女,1985年6月9日出生。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长军,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诚,男,1951年12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清、李静诉被告刘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清、李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诚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程玉清、李静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玉清、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程玉清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沈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