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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之一

谢应俞与朱玉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应俞,朱玉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之一原告谢应俞。委托代理人谢应岳,系原告谢应俞之弟。被告朱玉英。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谢应俞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芳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代理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