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之一原告谢应俞。委托代理人谢应岳,系原告谢应俞之弟。被告朱玉英。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1216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已判决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其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谢应俞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的房产的查封。
审 判 长 刘芳梅
审 判 员 温文斐
代理
审判员 曾子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