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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6792号

北京华迅国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北京华迅国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679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华迅国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路13号14层1701。组织机构代码:75215××××法定代表人田香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守省,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聿民,北京市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9号华普花园C座906室。组织机构代码:77157××××法定代表人冯应龙。北京华迅国际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07403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11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易联东方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询结果无异议,且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0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旭阳

代理

审判员  汪 霄

代理

审判员  靳 欣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紫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