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7执413号
申请执行人:杨淑兰
被执行人:刘美芝上述双方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一案,海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海东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18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454元。执行中,已执行债权数额为0元,剩余债权数额为2454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687执413号执行案件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是对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提出再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辛洪波
审判员 :叶春蓬
审判员 :由彦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刘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