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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220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与杜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杜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220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设北大街230号。代表人王会芳,行长。委托代理人史德水、谷文龙,该支行员工。被告杜莲,女,汉族,1986年9月29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诉被告杜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8元,减半收取71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华兴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杨 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程李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