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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执146号

林亚仔与冯土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亚仔,冯土胜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883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林亚仔,男,汉族,住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939。被执行人冯土胜,男,汉族,住吴川市,身份证号码:×××2975。关于申请执行人林亚仔与被执行人冯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湛吴法塘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限冯土胜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本院经向本市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管理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另行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883执1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春佩

审判员  占国锐

审判员  杨雄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欧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