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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982号

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张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张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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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张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7日,现住泸州市江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737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