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98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志荣,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张瑛,男,汉族,生于1965年6月27日,现住泸州市江阳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华荣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2737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绝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张瑛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