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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8财保13号

姜昆与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昆,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8财保13号申请人姜昆。被申请人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新华路351号领世商务。

法定代表人:贾建国,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姜昆与被申请人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并由由王帅以其临街房产予以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爱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王立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谢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