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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287号之一

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正彬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王正彬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东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牛东升,局长。

被执行人:王正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王正彬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标的37198.00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周计生费征字(2015)002号A《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被执行人王正彬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曼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