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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6502号

王素楼、范育忠与姜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素楼,范育忠,姜明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502号原告王素楼,居民。原告范育忠,居民。被告姜明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育忠、王素楼诉被告姜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育忠、王素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范育忠、王素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玛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