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502号原告王素楼,居民。原告范育忠,居民。被告姜明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育忠、王素楼诉被告姜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育忠、王素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范育忠、王素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孔玛丽 微信公众号“”
王素楼、范育忠与姜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6502号原告王素楼,居民。原告范育忠,居民。被告姜明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育忠、王素楼诉被告姜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育忠、王素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范育忠、王素楼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华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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