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27号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祁村村。负责人刘建海,该社主任。被告张建锋。被告赵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诉被告张建锋、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