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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2民初427号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与张建锋、赵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张建锋,赵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2民初427号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住所地临城县黑城乡祁村村。负责人刘建海,该社主任。被告张建锋。被告赵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诉被告张建锋、赵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祁村分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爱朝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楠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