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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民初1995号

郭鹏举与左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鹏举,左丽卿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995号

原告:郭鹏举,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丽卿(曾用名:钟翠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原告郭鹏举诉被告左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23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凌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