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03民初1995号
原告:郭鹏举,男,汉族,生于1964年12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代理人:邹永红,绵阳市涪城区天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丽卿(曾用名:钟翠华),女,汉族,生于1963年6月23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本院于2016年5月5日受理原告郭鹏举诉被告左丽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923元,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23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刘凌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