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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766号

何宝刚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宝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766号罪犯何宝刚,男,44岁(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28日作出(1999)二中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宝刚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何宝刚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2000)高刑终字第143号刑事判决,改判何宝刚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现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以(2002)高刑执字第425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于2004年10月13日以(2004)高刑执字第589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原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不变。本院于2005年12月19日以(2005)一中刑减字第40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于2007年2月15日以(2007)一中刑减字第7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18日以(2010)一中刑减字第7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1月30日以(2011)一中刑减字第560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4年1月22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3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128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提出对罪犯何宝刚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何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何宝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何宝刚的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宝刚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何宝刚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何宝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宝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同时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4年10月13日起至2017年7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宇红

审 判 员  王 斌

代理

审判员  黄晓丰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梦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