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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02执81号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军,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速民初字第29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白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春萍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秋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