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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民初字第2733号

刘恩朋与穆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恩朋,穆之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民初字第2733号

原告:刘恩朋,个体。

被告:穆之海,个体。

原告刘恩朋与被告穆之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恩朋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穆之海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恩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恩朋撤回对被告穆之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恩朋承担。

审判员  张文庆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