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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370号

米文君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370号原告米文君,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腾敏,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卫站,天津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25号101B,401B-601B。负责人耿仁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晔,女,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文君与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收到该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文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米文君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袁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武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