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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刑初字第00235号

洪康忠受贿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洪康忠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屯刑初字第00235号公诉机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康忠,原系黄山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5月4日被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2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谢晓剑,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洪康忠犯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6年5月27日以“法律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洪康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洪康忠犯受贿罪而追诉,现因法律发生变化,决定撤回起诉于法有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洪康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小玲

审 判 员  钱贵明

代理

审判员  方 斅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波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