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北街511号。负责人刘升,行长。被执行人盖婷婷,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高唐县官道街***号**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伟,女,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高唐县大田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明明,女,198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梁村镇南亚庄村。被执行人许长合,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梁村镇南亚庄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盖婷婷、张伟、李明明、许长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高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盖婷婷、张伟、李明明、许长合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张伟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该款并过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执行标的金额10372.72元及利息,已执行1923元,未执行8449.72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对该案的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孔凡章
审判员 王良军
审判员 韩保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善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