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恢32号王培林,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市设备安装公司家属楼1栋2单元102号申请王培林罚金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1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1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