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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恢32号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王培林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恢32号王培林,男,汉族,1950年3月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浮阳大道市设备安装公司家属楼1栋2单元102号申请王培林罚金一案,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16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景刑初字第1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