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103民初489号原告张道维,男,1963年出生。委托代理人何秋月,新疆塔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才兵,男,1975年出生。被告周光辉,男,约50岁。被告陈勇,男,约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道维与被告张才兵、周光辉、陈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道维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后,在预交期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书霞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贾 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