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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3633号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乾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3633号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王西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永香,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乾国,男,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乾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闽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送达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胡  谨  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翠玲(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