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刘顺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杭锦旗。被告刘海宽,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龙诉被告刘海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刘顺龙负担。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刘彦钢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