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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民初字第4414号

刘顺龙与刘海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顺龙,刘海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民初字第4414号原告刘顺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杭锦旗。被告刘海宽,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龙诉被告刘海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龙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顺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刘顺龙负担。

审 判 长  金海燕

审 判 员  刘彦钢

人民陪审员  李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