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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64号之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侯卫、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侯卫,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法定代表人陶文鸿,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侯卫,男。被执行人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惠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世纪大道支行与侯卫、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渭城区公证处作出的(2015)咸渭证经字第5211号公证书及(2015)咸渭证执字第00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手续费合计167996元。咸阳宏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64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