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03执1088号

义乌稠城镇双桃颜料商店、金华市亿鑫内衣后整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义乌稠城镇双桃颜料商店,金华市亿鑫内衣后整厂,王新安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稠城镇双桃颜料商店,住所地义乌市城中中路141号,组织机构代码:L07916583。法定代表人鲍贤红。被执行人金华市亿鑫内衣后整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孝顺镇低田村,组织机构代码:55616270X。法定代表人王新安。被执行人王新安,男,1963年6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申请执行人义乌稠城镇双桃颜料商店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亿鑫内衣后整厂、王新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金东商初字第006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3659910元及利息。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微

审判员 胡茂弟

审判员 吴根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