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特36号
申请人:曹县同发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文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翠玲,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师红梅,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素兰,农民。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受理了申请人曹县同发食品有限公司、师红梅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曹县同发食品有限公司、师红梅于2016年5月30日经曹县青菏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曹县同发食品有限公司除已支付的74600元外,再自愿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师红梅后期治疗费用、交通费用、护理费用、生活费用等各项费用共计35000元,于2016年6月9日之前履行完毕。
二、双方一次性了结该工伤事故,今后双方不得在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发生任何纠葛,其他无任何争执。
三、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即生效。
四、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对此协议无争议。
五、以上协议双方共同遵守,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青菏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份存档。
本院认为,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刘艳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潇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