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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民初1400号

韩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民初1400号

原告:韩某,女,汉族,莘县国棉厂退休工人。

被告:王某,男,汉族,莘县盐业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已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交纳。

审判员  李文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