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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1602号

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戴明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1602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沙头村。

法定代表人:唐永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春雷,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06590-8)。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岭口村。

法定代表人:戴明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明英,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戴明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1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向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黄德义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戴明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竞豪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松霖电子有限公司、戴明英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3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葛向斌: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6)浙0226执16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