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3民初437号原告廖福芝,女,汉族,湖南辰溪县人,住湖南省辰溪县辰阳镇。被告米晓慧,男,汉族,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受理原告廖福芝与被告米晓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原告发出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廖福芝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梅永忠
审 判 员 唐爱珍
人民陪审员 张有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金 旖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