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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102执44-3号

章德榕、闭福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1-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德榕,闭福民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102执44-3号申请执行人章德榕,男,1963年9月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闭福民,男,1957年7月出生,壮族,住广西天等县。章德榕申请执行闭福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南铁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并于同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的原则,在2016年5月24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提交本院。在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一方已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铁民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本次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晓龙

审 判 员  胡 欣

代理

审判员  施 莹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唐意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