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保123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全,1,49岁,1966-10-04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823196610040236,1,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雪锋,1,36岁,1980-05-17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0184198005171035,1,地址新乐市申请执行人郑海全,1,49岁,1966-10-04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823196610040236,1,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雪锋,1,36岁,1980-05-17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0184198005171035,1,地址新乐市本院在审理郑海全、郑海全申请孙雪锋、孙雪锋的其他案由一案中,郑海全、郑海全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郑海全、郑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张振江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