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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保123号

郑海全、孙雪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海全,孙雪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保123号申请执行人郑海全,1,49岁,1966-10-04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823196610040236,1,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雪锋,1,36岁,1980-05-17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0184198005171035,1,地址新乐市申请执行人郑海全,1,49岁,1966-10-04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230823196610040236,1,地址定州市南城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雪锋,1,36岁,1980-05-1700:00:00.0出生,证件号码130184198005171035,1,地址新乐市本院在审理郑海全、郑海全申请孙雪锋、孙雪锋的其他案由一案中,郑海全、郑海全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郑海全、郑海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原告张振江存款五十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