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初2708号原告支云成。委托代理人韩亚东,宿迁市宿城区三棵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博。委托代理人许斌。
原告支云成诉被告许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对被告撤回起诉,系对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云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莲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