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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执恢78号

78杨福田与徐州斯拉夫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3-2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福田,徐州斯拉夫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杨福田,男,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徐州市。被执行人徐州斯拉夫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金山桥大厦x楼。法定代表人王彦君,该公司经理。杨福田诉徐州斯拉夫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6)徐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徐州斯拉夫高新技术产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雷执行员 解 飞执行员 王幸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