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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刑初52号

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内0426刑初5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旗。无前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翁牛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宝山区看守所。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相海琪、李文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在××旗教堂门口,被告人张某在教堂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负责维持秩序的教堂会长冀术军为制止张某的行为,将张某推到教堂门外,被告人张某用砖头将冀术军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冀术军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在××旗教堂门口,被告人张某在教堂内与他人发生争执,负责维持秩序的教堂会长冀术军为制止张某的行为,将张某推到教堂门外,被告人张某用砖头将冀术军的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冀术军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和被告人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30分,被告人张某报案称,在毛山东乡毛山东村教堂门口有人打他,请求查处。2、被害人冀术军的陈述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在教堂听弥撒时听见教堂后侧有人吵嚷。他在教堂后侧看见有人拉着张某,张某要上前与何某打架,他就把张某推到了教堂外面。在教堂台阶下张某捡起一块砖头向他扔了过来,砖头打在了他身后,张某又捡起一块砖,在地上将砖摔碎后向他扔了过来,砖头打在了他的头部,当时他就晕倒了。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领着女儿在教堂听弥撒,因为张某把他的女儿惹哭了,他和张某发生了争执。教堂的人把张某推到了教堂外面。后来听说张某把冀术军打伤了。4、证人冯某1的证言证实,她是张某的母亲。2015年12月24日16时20分许,她在教堂看见张某与何某因为孩子的事情发生了争执。教堂会长冀术军就把张某推到了教堂外面。后来听说张某把冀术军打了,她就跑到了教堂外面。她看见冀术军在教堂门前台阶上躺着,头上流着血,后来常某开始殴打张某。5、证人冀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在教堂听弥撒。他看见张某与何某互相撕扯在一起,冀术军将张某推到了门外。过了十几分钟,有人告诉他说冀术军被打了。他到教堂门口看见冀术军在台阶上躺着,头部在流血,张某的表姐拽着张某,张某挣扎着还要殴打冀术军。他把张某推到了旁边,随后找车把冀术军送到了医院。6、证人冀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在教堂听见有人争吵,他看见冀术军把争吵的张某推到了教堂外面。张某到了教堂外面捡起砖头扔向冀术军,但没有打到冀术军,张某又捡起一块砖头扔向冀术军,砖头正好打在冀术军的头部,当时冀术军就被打倒了。后来有几个人开始殴打张某,冀某1开车将冀术军送到了医院。7、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在教堂听别人说有人把冀术军打伤了,他就到了教堂门口。在教堂门口,他看见冀术军躺在台阶上,头部流着血。张某的母亲和表姐拽着张某,张某挣扎着还要殴打冀术军,他就上前殴打了张某。8、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20分许,他在教堂听弥撒,张某与何某发生了争执,他就和冀术军把张某推到了教堂门外。在教堂门口,张某捡起一块砖头扔向他和冀术军,砖头打在了教堂的墙上,张某再次捡起一块砖头扔向了冀术军,砖头正好打在冀术军的头部。9、证人冯某2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她在教堂听弥撒,因为何某家小孩的事情,张某与何某发生了争执。在教堂门口,她看见张某捡起一块砖头,她就上前拦着张某,张某向冀术军扔了一两次砖头,她回头时看见冀术军的头部流血了。10、(翁)公(司法)鉴(法医)字[201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证实,经法医鉴定,冀术军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11、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12、户籍资料证实,张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旗。1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12月24日16时许,他在教堂听弥撒,接着何某领着孩子也来到了教堂。因为逗孩子玩的事情,他与何某发生了争执,教堂会长冀术军过来打了他几下把他推到了教堂门口,冀术军在门口一脚把他踹到了台阶下。在台阶下,他两次捡起砖头扔向冀术军,把冀术军的头部打伤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教堂与他人发生纠纷后,被害人冀术军将被告人张某推到教堂门口,张某又与冀术军再次发生争执并未能妥善解决,故意伤害冀术军身体健康,造成一人轻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9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萨初荣贵

审判员袁树伟

审判员穆国林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孙洪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