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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16号

沈雪明与沈建、杨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雪明,沈建,杨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16号申请执行人沈雪明,女,1979年1月2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建,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杨滨,女,1983年2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沈雪明与沈建、杨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沈建、杨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沈雪明借款10万元,并支付原告利息、逾期利息(自2011年2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20%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0元,由被告沈建、杨滨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由原、被告自行结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进行了核实。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其他可能存在财产线索的调查方案。查明,被执行人沈建、杨滨名下无存款、房产信息,杨滨名下车牌号苏E×××××小型汽车一辆及沈建名下车牌号苏E×××××、苏E×××××小型汽车两辆均查无下落,且均被其他法院档案查封,无法处置。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中未执行到位金额103800元。根据本案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沈建、杨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在保留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债权可恢复执行的基础上,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姑苏民四初字第0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徐苏平

审 判 员  殷东树

代理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