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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1321号

魏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321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范某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才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