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1321号
原告:魏某某,女,197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范某某,男,1973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原告魏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魏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才裕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魏 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