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玉清。
被执行人: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经营者:张怀民。
被执行人:张怀民,身份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王玉清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张怀民已将(2016)鲁030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玉清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31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建祖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梅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