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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324号之一

王玉清与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清,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张怀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玉清。

被执行人: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经营者:张怀民。

被执行人:张怀民,身份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王玉清的申请,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村鑫达新材料砖制品厂、张怀民已将(2016)鲁0306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玉清申请执行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6民初319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建祖执行员  刘 军执行员  梅立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