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43号
原告:孙甲,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丽,烟台福山清洋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乙,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