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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1民初543号

孙洋与王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甲,王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1民初543号

原告:孙甲,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烟台市福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爱丽,烟台福山清洋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乙,女,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福山区张格庄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甲诉被告王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甲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黄雯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