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64号
原告:姜同孝,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义,职务不详。
被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姜同孝与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