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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民初1364号

姜同孝与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同孝,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364号

原告:姜同孝,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陈义,职务不详。

被告: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健,职务不详。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姜同孝与被告安徽一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滁州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王国雷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欧 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