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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0540号

崔国兴、王璇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国兴,王璇,齐新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0540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兴,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山县。被执行人王璇,地址黄骅市。被执行人齐新慧,地址盐山县。国兴申请执行王璇、齐新慧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国兴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景昌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沙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