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21执65号申请执行人冯杰。被执行人张鹏。本院执行的冯杰申请执行张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岳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鹏的银行存款、车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冯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应援
审 判 员 吴湘平
审 判 员 赵思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陈 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