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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初字第01183—2号

1342许国良与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国良,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83—2号原告许国良,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樊科伟,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洲路7号。被告张利,女,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良与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张民初字第011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