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01183—2号原告许国良,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告樊科伟,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管城回族区。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洲路7号。被告张利,女,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国良与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张民初字第0118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科伟、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利银行存款175万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季新宏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