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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522民初502号

张占平与张志林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3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占平,张志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502号原告张占平,男,生于1971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志林,男,生于1977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张占平与被告张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占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林

审 判 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