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2民初502号原告张占平,男,生于1971年9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张志林,男,生于1977年2月,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
原告张占平与被告张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占平负担。
审 判 长 张玉林
审 判 员 杨 红
人民陪审员 田风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